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你了解清楚了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21/268_1682078405055.png?width=479&size=2572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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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扣除项目
政策内容
子女教育
扣除主体: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释: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
继续教育
扣除主体: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扣除标准: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大病医疗
扣除主体: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扣除标准: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主体: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住房租金
扣除主体: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扣除主体: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扣除标准: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主体: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标准:每个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每人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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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
常见问题
子女教育
1.必须是全日制学历教育才可以扣除,博士后属于科研工作岗位,不可以扣除;
2.学前教育从年龄满3周岁当月开始到上小学前一个月,与是否进入幼儿园无关;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即负有抚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同理,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也可以扣除。
继续教育
1.纳税人填报了不是当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2.纳税人填报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在人社部颁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范围内,符合扣除条件的证书中载明的职业资格名称和实施部门必须与《目录》中完全一致,例如某行业内部组织的进修结业证书、各类社会机构培训证书等,凡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均不得扣除。
3.纳税人本人作为子女的,同一学历(继续)教育,如果其父母已经填报了子女教育扣除,其本人就不能再填报继续教育扣除,只能二选一;
4.同一年度内取得多个符合条件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累加扣除,每年3600元封顶。
大病医疗
1.纳税人将个人自费金额等同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通俗地说只有医保报账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金额以后个人负担的才可以扣除,有些自费的医药项目医保不能报账,不符合扣除条件;
2.必须是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药费用支出才可以扣除,以收费票据上的时间为准;
3.纳税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分别扣除,但是大病医疗支出不能累加。例如配偶支出18000元,未成年子女支出20000元,则配偶和子女分别可以享受3000元和5000元的扣除,但是如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各自支出了10000元,把二者相加以后填报5000元的扣除是不可以的。
住房贷款利息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贷款购买住房的,婚后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每月1000元100%扣除,或者由夫妻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1000元的50%扣除,不能两人同时每月扣除1000元;
2.对于“首套房”的认定,不是以拥有住房的数量标准,而是以享受金融机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由住房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判定;
3.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每人一生中只能享受一次;
4.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住房租金
1.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均无自有住房才能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以地级市的行政区划为准,以郴州为例,必须是夫妻双方在郴州城区及下辖各县市区范围内均没有自有住房才能享受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一方扣除,不能两个人同时扣除。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3.本项扣除仅限于住房的租金,商铺等其他性质的房屋租金不能扣除。
赡养老人
1.夫妻不得同时填报一方父母的赡养老人扣除,配偶可以填报本人父母的赡养支出扣除;
2.只要被赡养人中有1人年满60周岁就可以扣除,扣除总额为每月2000元,多个老人不能叠加。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非独生子女由兄弟姐妹分摊扣除,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从任意一名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开始享受扣除,到最后一个被赡养人去世的当年年底终止。
4.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的,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填报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和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2.从婴幼儿出生当月起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可以由父母中的一人按照100%扣除,也可以由父母分别按50%的比例扣除。一个孩子的扣除总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2人。
三、未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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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达到立案条件的,移交稽查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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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郴州税务http://file.tax100.com/o/202304/21/636_1682078406020.jpg?width=1080&size=7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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