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21 01:50:15

税收违法“黑名单”与联合惩戒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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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家渠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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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是什么?
答:是指纳税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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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税收违法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答: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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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哪些信息需公开?
答:(一)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1.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2.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3.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二)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四)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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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答: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对象为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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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
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一)社会信用方面的惩戒措施
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中央网信办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3.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4.质检部门将出入境检验疫信用直接列为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5.外汇管理部门对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6.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税务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
3.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三)出入境方面的惩戒措施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市场准入方面的惩戒措施
1.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3.财政部门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证监会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5.保监会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6.交通运输部门对当事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7.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8.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0.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1.对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五)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
1.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2.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六)进出口方面的惩戒措施
1.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七)评先评优方面的惩戒措施
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八)禁止高消费方面的惩戒措施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作为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九)其他方面的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政策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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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后,如何补救?
答: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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