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21 00:55:08

12366热点问题周周报(4月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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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自开了1%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000元、同时自开了1%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500元,如何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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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那么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申报缴纳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
专用发票部分应将不含税销售额100000(101000/(1+1%))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100000*2%)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普通发票部分将不含税销售额50000(50500/(1+1%))填写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第9行“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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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有符合条件的亏损额,申报企业所得税一季度报表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什么没有自动带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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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填表说明规定,第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单位需先申报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申报完成后,有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一季度报表时,第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自动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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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2022年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同时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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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对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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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一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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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预缴申报时,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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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级12366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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