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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304/20/551_1681924804404.jpg?width=841&size=196181.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减免性质代码应选择01011608。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逾期未申报,税务机关给我发了催报通知书,怎么查看?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我省自2023年3月起,对未按期申报适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取消原有邮寄送达方式。对暂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纳税人,实施公告送达,请您尽快在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签订手续。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纳税人,统一实施电子送达,请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阅。
以下两种路径均可操作:
路径一: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点击“我的提醒”,勾选“责令限期改正”,继续点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查看详细内容。
路径二: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点击“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选择送达日期和事项名称,进行查询。点击下载,保存为word查阅即可。
5.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还有减半的优惠吗?
答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6.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享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7.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8.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会计,会计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年度中间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企业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
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本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计算判断后本季度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小微优惠。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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