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19 06:55:13

税法解疑: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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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是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从4月3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卫视《法治伴你行》栏目在解疑说法板块联合推出“税法解疑”系列节目,就大家关心的一些税务问题进行梳理,并通过专业人士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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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疑:
本期关注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法治伴你行》栏目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焦晓云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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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众留言咨询,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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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要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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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地方政府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能否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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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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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报不征税收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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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提示的有三点:一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处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甘肃卫视
《法治伴你行》
每周一至周五 21点30分 甘肃卫视频道首播
每周一至周五 22点00分 甘肃都市频道重播
敬请收看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甘肃卫视 4月17日《法治伴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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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都来了,点个在看再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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