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这两个“政府补助问题”,避免处理错误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18/174_1681786511556.png?width=640&size=80331.我公司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022年政府按5万元/辆的补贴标准给予我公司新能源汽车补贴,但该补贴于2023年2月才收到,请问企业应在哪一年计入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政府部门按照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应给予企业的属于2022年的政府补贴,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到2022年。
2.我们是一家养牛的牧业企业,已经享受了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按照养牛数量每年拨付财政补助,请问这部分补助资金能够并入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享受优惠么?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关规定,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你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与从事项目直接相关,因此,除符合条件计入不征税收入的以外,可以并入相关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归属于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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