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4月份退(免)税申报关键时间节点到啦~
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开始啦~对于出口企业来说
4月份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
退(免)税申报时间节点还真不少
下面就请大家跟着苏小税
一起来梳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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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退税申报期限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到4月17日哦~)。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但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时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因此,建议企业在每年的4月申报期结束前,全面清理上一年度已出口未申报的货物报关单数据,加快企业资金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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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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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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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也就是说,2022年出口的货物,应在2023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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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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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具有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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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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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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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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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如果有关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齐,超过期限收齐后仍然可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不过,苏小税在这里提醒大家:证明还是需要大家及早申请开具,方便后期的退税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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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张 剑
审稿:朱晓永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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