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18/986_1681785006413.gif?width=812&size=1016743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文件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符合关联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就2022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直接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电子税务局)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推荐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注意事项:纳税人必须先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可进行关联申报。
(四)关联申报表单(2016版)
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基础信息(3张表)、关联交易信息(13张表)、国别报告表(6张表)。除基础信息的《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为必填项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3.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注意事项: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申报表单。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申报表单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注意事项: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法律责任提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将承担以下相关法律责任:
(一)被处以行政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被依法核定应纳税额
企业不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被加收特别纳税调整利息
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将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但未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的,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四)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第九十条相关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被税务机关拒绝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或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且不按时更正;或未按照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单边预约定价简易程序申请。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任何问题的,都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所属区县局对外公开纳税服务专线电话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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