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税务: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提速增效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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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另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享受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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