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业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业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111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长庆气田至呼和浩特输气管道工程是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大开发基础设施重点建项目之一,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线路投入运营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向下游用户销售天然气取得的收入和收取的管道运输费实行分别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714号)的规定,对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用户销售天然气同时收取的管道运输费应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税目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即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导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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