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1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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