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17:0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1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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