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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16:30
黑地税发字[1994]103号 关于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问题
关于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问题
黑地税发字10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款规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其成本利润率经研究,我省确定为10%,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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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字[1994]103号 关于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