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税收居民证明,这五个问题您遇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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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
五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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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304/13/118_1681327585668.png?width=900&size=813
“
第
一
问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 ) 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第
二
问
”
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开具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第一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另外,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第
三
问
”
个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以外,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
第
四
问
”
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十条规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
第
五
问
”
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办理时限?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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