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4]10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0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论是已收,还是应收未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会计制度制定,已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期缴纳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暂定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