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14:59

黑地税发[1995]13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过路过桥费纳税地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过路过桥费纳税地点的通知
黑地税发134号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黑税联字第3号通知明确对过路过桥费一律征收营业税。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其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现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对交通部门收取的过路过桥费,应由其在银行开设帐户的收费所向收费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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