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读:社保代缴违规的政策脉络合集
“社保大库代缴”政策调整是近年来企业以及人力服务业的重大挑战。本来早就想写篇政策解读,但鉴于话题领域,一直没有公开撰写。但是看到无论是官方还是新闻媒体,基本上都是碎片化、个案化的宣传,极度缺乏真正专业化系统化的政策脉络梳理。很多企业HR已经感知和认知到风险在急剧聚集,但缺少专业的政策梳理,不能给内部及时的管理风险预警。因此,我想用一篇短文对社保代缴政策做一个研究综述脉络梳理,供大家参考。提醒:本文均为个人之言,不代表官方或所在公司,仅供企业HR研究参考。谢谢!“社保大库代缴”不合规的法理缘由
我们通常在单位用工语境下所说的“社保”,是指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即以“职工”为前提的,即先有劳动关系后有社保义务。所以,劳动关系是职工社保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就申报参保,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合同等手续,就有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
这个问题伴随“三位一体”(劳动关系、薪酬个税与社会保险的主体单位的一致性审查)变得越来越严重,而且由于个税也是随时申报不可能后追,“大库代缴”风险根本不可能通过事后追补来规避,是完全不可逆的重大风险。
很多人都没有搞清楚政策的演变,只是感觉好像以前可以现在怎么就不可以了?或者以为只是出个文件而已,还在用旧眼光看新问题,这是非常危险的。(其实实操也在剧变中,全国31省市自治区实操口径我们也做过深度调研,内容较多,编成手册另行发布)这里仅从政策文件角度梳理一下政策演进脉络:
2011年:社保法原则规定但细节待明确
(一)2011年7月1日起社保法对骗保以及刑责做了原则性规定
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88条明确规定了“骗保”的后果;同时第94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但此条文相对还是原则性规定,关于第88条骗保的具体包括哪些细节情形,以及第88条骗保是否属于第94条所说的刑事犯罪,还有待明确。
相关文件: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4年:人大释法明确骗保入刑
(二)2014年4月24日起明确骗保入刑,定性为诈骗罪
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对《社会保险法》中骗保是否属于刑事犯罪予以了明确,将第88条“骗保”定性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之“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社保方面可能随随便便一个生育津贴,就够“数额较大”量刑标准了。根据刑法,诈骗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虽然也有专家讨论过具体诉辩以及个案差异的不确定性。但是,无论如何,这是企业不能承受之严重后果;也是HR绝对不能给未来留的“雷”。
相关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66号)
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2022年:48号令细化骗保之6种情形
(三)2022年3月18日起明确细化了第88条骗保的具体情形
2022年2月9日发布、2022年3月18日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48号令)正式实施,48号令与修订前相比新增了第32条,明确了6种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这实际上就是对社保法“骗保”具体情形认定的细化。而其中第一款就明确细化了通过“虚构个人信息”“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去年以来,很多人包括一些专家都没有看懂48号令之重要性!只把它理解为是重申社保基金监督,这太轻描淡写了。事实上,正是有了48号令第32条的6种具体情形,之前的社保法88条才算真正落地了。
所以,48号令第32条实质性明确了“虚构个人信息”“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属于社保法第88条“骗保”的具体情形。48号令以后,“社保代缴”违法已经被实质性细化定性。
相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
2023年:45号文49号令举报奖励
(四)2023年5月1日起明确了针对社保违法违规的举报奖励
2022年7月11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明确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保违法违规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其中,第六条第一款就是针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
2023年1月17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49号令)详细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具体工作办法。第六条到第十一条是完全新增章节,详细规定了具体的举报范围。其中,第七条第一款就是针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
49号令也和48号令一样,是在旧文件基础上的修订。但是,这绝不是简单的重申。48号令新增条款极其重要;49号令也从原来的20条修订到41条,几乎翻倍重写,尤其是举报范围,详细具体且落地。所以,千万请各位企业HR,要新旧对照地阅读48号令、49号令的变化,理解政策本意。
2023年以来,人社部通过45号文、49号令完善了社保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通过奖励社会公众举报的方式来促进合规。而45号文第6条、49号令第7条明确细化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属于举报范围,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2023年5月1日以后,企业“社保代缴”面对的不仅仅是监察稽核,也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风险急剧增加。
相关文件: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举报工作办法: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49号令)
“社保代缴”政策脉络梳理小结
简要小结,画了一张图,对照起来容易清晰梳理相关政策脉络。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11/481_1681146625417.png?width=1080&size=500233
——2011年7月1日起社保法对骗保以及刑责做了原则性规定;
——2014年4月24日起明确骗保入刑,定性为诈骗罪;
——2022年3月18日起明确细化了第88条骗保的具体情形;
——2023年5月1日起明确针对社保违法违规的举报奖励和具体的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马上就要到5月1日了,估计届时各大官媒又会是铺天盖地的49号令宣传。在此,特别想提醒企业HR们:
与其被动,不如拥抱;积极合规,快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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