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13:03

黑地税发[1995]19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粮食专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粮食专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19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肇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肇税地字74号《关于粮食企业专储粮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粮食部门储备粮食取得的仓储费收入,应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仓储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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