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12:53

黑地税发[2017]216号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哈绥公路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计税额确定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哈绥公路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计税额确定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1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费用。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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