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8 04:45:22

请查收!2023年延续优化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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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优化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指南
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优化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了解操作最新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对涉及到的四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流程、政策依据的体例,编写形成,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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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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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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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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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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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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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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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征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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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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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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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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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此政策。无需专门的申请减免税,也无需填写减免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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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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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征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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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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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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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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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2)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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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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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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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1)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

(2)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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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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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等及纸制品、钢材等的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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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企业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在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10019909│SXA031900739│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

(2)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3)税务机关通过事后核查、风险管理等方式对企业能否享受该优惠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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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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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策法规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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