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2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7〕292号
兴安盟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内政字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兴安盟行政公署:
你盟《关于同意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兴署请字43号)收悉。鉴于你盟的特殊情况,同意将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