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这里,教您“房土两税”减免如何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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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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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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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资格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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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资格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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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左右滑动查看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资格核验表,由系统即时比对核验是否符合免税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请谨慎填写《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资格核验表》,如填报有误的,需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交纳税申报前修改,提交纳税申报后,该表不可修改。适用政策情况无变化的,该表只需要提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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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格核验表后,核验通过的,系统将推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困难减免核准通知),您可进行查看、打印等操作。如未能及时查看该通知书,也可通过【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模块查询该通知,进行查看、打印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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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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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税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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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交的资格核验表通过审核后,需要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增加减免税信息”操作。
01
房产税税源维护操作步骤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进入税源信息采集界面,查询已登记的房产税源明细,对需要申报减免的房产进行“维护税源明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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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包含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情形,增加减免税信息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从价计征房产税:
点击左上角“从价信息”,选中有效的房产信息,点击“变更”,通过“增行”添加“减免税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信息。
其中:
◆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008011607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金额:按实际情况填写房产原值后,减免金额自动计算得出;
◆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自行选择,不得超出①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京、扬州除外)②2020年至2021年第三季度、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京)③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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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房产税:
从租计征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在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先在对应的房源信息中登记从租房产信息→增加减免税信息。点击左上角 “从租信息”,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房产采集) ”模块,据实填写出租房产面积、租金收入等相关信息,通过“增行”添加“减免税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信息。
其中:
◆“出租面积”“合同租金总收入”“合同约定租赁期起/止”:根据签订的租赁协议填写;
◆“申报租金收入”:填写本次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填写本次收取的租金收入对应的租赁期限;
◆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008011607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减免税租金收入、月减免税金额:按实际情况填写符合减免的租金收入后,减免金额自动计算得出;
◆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自行选择,不得超出①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京、扬州除外)②2020年至2021年第三季度、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京)③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扬州)。
02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操作步骤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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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税源信息采集界面,查询已经登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信息,对需要减免的土地进行“维护税源明细”操作。
选中有效的土地信息,点击“变更”,通过“增行”添加“减免税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信息。
其中:
◆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010011607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土地面积、月减免金额:按实际情况填写土地面积后,减免金额自动计算得出;
◆减免有效期起止不能超过①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京、扬州除外)②2020年至2021年第三季度、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京)③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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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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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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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信息填报完成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进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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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选需要申报且已完成税源采集的报表,点击“税源信息同步”。
提示“税源信息同步操作将会同步您选择的税种已采集的税源,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是”,完成税源信息同步,即自动加载税源信息采集表已经采集的本所属期税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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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信息同步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提交申报后,提示“您本期申报的应补(退)税(费)额为***元,您确定要执行操作吗”,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是”,即完成申报。
申报成功后,可点击左侧工具栏“信息查询”,选择“涉税查询”,输入申报日期,点击“查询”,可查询该时间段内各税种的申报状态和申报明细。该模块也可以对申报的数据进行作废及缴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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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溧水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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