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1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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