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8 00:50:09

申报指南 | 自然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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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税费申报缴纳办理指南

★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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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涉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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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然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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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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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征收率为3%。
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依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2%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利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自然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税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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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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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
(1)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文件依据:《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
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3
“六税两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04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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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形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2.《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利息所得纳税期限和申报缴纳的规定是什么?
利息所得,以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取得利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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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法律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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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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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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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当事人(出借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2
办理流程
当事人提交办税资料→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当事人填报申报表、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依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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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湘潭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系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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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出现变化调整,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中若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税费咨询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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