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9:30

黑地税发[1997]19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批准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社会福利企业是否还需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答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批准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社会福利企业是否还需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答复
黑地税发195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牡丹江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经批准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社会福利企业是否还需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牡地税政三字第78号)文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社会福利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除有特殊规定外,凡是由财政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均不予返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凡是由税务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同时给予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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