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9:00

黑地税发[1997]22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第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第通知
黑地税发226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时间:1997.9.29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02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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