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8:5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2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通让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通让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9〕223号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通让线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通地税发84号)收悉。经研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此次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通让线通辽至敖力布皋段增建二线工程五标段”设备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现将该工程使用的不作为设备,不允许在征收营业税时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项目按以下范围执行:
1、绝缘子PS—15;2、电杆(直径190,杆高10米—15米);3、站台灯柱SDZG—5, 5—NG70—2、4、补偿电容防护盒式;5、电码化股道发整器ZPW—2000AZPW.TFG;6、电码化送电调整电阻盒ZPW—2000ART-F;7、便携电台;8、站台双面音箱;9、补偿电容。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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