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5 每日一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作用正在从“避税”回归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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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5 每日一税】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作用正在从“避税”回归正途
文/胡浩然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7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8月15日,优仁咨询发布胡浩然老师的《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作用正在从“避税”回归正途》。现予以全文转发,以飨诸友。
一、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黑化史”
曾几何时,有限合伙企业也是个有为青年,当然,是在他遇到“税收洼地”这只老妖之前。
1.有限合伙最大的优势。
人合,是有限合伙最大的优势,也就是说,出钱多的人不一定说了算,谁是普通合伙人(GP)谁才说了算。这种特质使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能够实现保证控制权前提下大量对外融资。加之单层征税,理论税负略低于有限责任制持股平台的优势,从而受到VC、PE等投资机构的青睐,成为股权投资时常用融资工具。
天生丽质的翩翩少年也曾是江湖靓丽一景。直到一个叫“税收洼地”的老妖出现,改变了这一切。
2.税收洼地的“吸星大法”
遥想当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这条政策的原意是保证在企业不记账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仍能有征税依据。哪知却无意中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放出了“税收洼地”这个魔鬼。
为税源争得头破血流的地方政府突然发现,不建账就可以核定征收?太好了,兄弟,来我这里注册有限合伙吧,能建账你也别建。只要你不建账,按照91号文,我就应该给你核定征收,咱俩都没毛病。至于核定征收率嘛,就定在“3.5%”好了。
实在不行,再退一步,你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在地方财政分成基础上给你一定奖励。总之呢,把税源留在我这儿吧。
这种打政策擦边球的方式由于操作简便,节税效果明显,加之大量无良中介的推广,一传十,十传百,税收洼地如雨后春笋一般长满神州大地。税源,也如“吸星大法”一般大量被吸进税收洼地的口袋。地方财政钱包鼓了起来,无良中介赚的盆满钵满,资本一边恣意割韭菜,一边不用承担纳税责任,皆大欢喜。
莺歌燕舞之下,惟有税法的刚性,被扔进了故纸堆。
3.“有为青年”误成“星宿老仙”
作为享受税收洼地优惠政策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的翩翩少年有限合伙企业,在“吸星大法”的加持下,一时成了万众瞩目的“行业明灯”,被各路人马奉若神明,用于各种持股架构的设计当中,一时风光无两。“有为青年”彻底黑化成了“星宿老仙”。
他哪里知道,黑化之路并不一帆风顺,命运赐予你的一切赏赐,都在暗中标好了价格。接下来的五记闷棍,将彻底把“行业明灯”打成“行业冥灯”。
愿为长安轻薄儿,生于开元天宝时。斗鸡走马过一世,天地兴亡两不知。
二、从“行业明灯”到“行业冥灯”
1.第一棍,公积金转增递延纳税
让我们先来看一则公告:
腾亚精工(A20722.SZ)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2019年8月腾亚有限整体变更,以经审计净资产值 7,878.06 万元折股4750万元,其余3,128.0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改制前后注册资本不变。本次公司整体变更,存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情形,个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已于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办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合伙企业股东?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笔者翻遍了现行税制,仅仅找到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的相关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文件提到的全是个人股东,而不是有限合伙股东。也就是说,在IPO之前的股改中,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无法像自然人直接持股那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更不用提像有限责任持股平台那样的免税政策了。
你可能会说,既然不符合政策规定,为什么税务机关会给办理备案呢?这里边就涉及到对“备案”二字的理解,备案不是审批,税务机关接受备案只是一项工作程序,仅代表税务机关知道了这件事情,不代表税务机关认可这种做法。换句话说,如果有一天税务机关翻旧账,对这件事依然有追索的权力。
2.第二棍,股权激励争议不断
IPO前通常要进行员工股权激励。一方面考虑到老板控制权,一方面考虑到员工个人税负,大多企业会选择应用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有限合伙的特性,能实现老板释放收益权,但不释放控制权的目的。但是,也带来了税法上的无限争议。一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里关于员工取得股权激励的规定全部有一个前提,就是员工个人直接取得股权。对于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取得股权如何征税,税法上并无规定,这就导致了不断的争议。我们以大汉科技的公告为例:
大汉科技(A20359.SZ)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2019年末通过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共创商务(直接持有公司2.91%的股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即由公司实控人、共创商务GP康**向激励对象(部分董事、高管、骨干)转让其持有的共创商务部分出资份额,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共创商务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具体方案为,康**将其持有的共创商务68.79%的出资份额分别转让给12名激励对象,合计对应共创商务出资额742.92万元。
公司称,激励对象已根据财税〔2016〕101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即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相关税务风险。
问题来了:
1.员工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取得股权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员工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激励企业股份支付产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如果员工要征个人所得税,那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4.如果员工适用了财税(2016)101号这样的递延纳税政策,激励企业管理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市公司之所以强行适用101号文递延纳税优惠,就是想利用政策不清,实现员工不交个税,企业税前扣除的目的。但也正是由于政策不清,这种看上去两全齐美的办法,实则给上市公司埋下了重大税收隐患。
3.第三棍,并购重组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华*新材(A20***)于2021年1月30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为消除同业竞争,2015年8月发行人前身华*玻璃钢吸收合并华*复合(实控人持股70%、另3名自然人持股30%),随后华*复合解散。经宁波海跃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海跃税鉴(2016)7007号”的《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鉴证报告》,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059号)第五条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次存续合并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涉及税款缴纳情况。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我们在前面提到过多次,并购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说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里并没有此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早有规定:“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这就导致了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在并购重组中根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增加重组税收成本。
政策规定如此之明确,猴精猴精的上市公司为什么还要顶着天雷地火只身犯险?还不是被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闹的。
4.第四棍,特殊法律规定容易导致失误。
看个公告:
比依股份(603215.SH)于2022年2月8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年实控人曾通过预先设立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主体宁波称鑫(合伙企业,最早由光大金欧及其全资子公司出资设立)以司法拍卖方式取得谭家岭东路9号的土地及房产(工业用地)。
原土地置入及税筹方案。2020年拟由宁波称*(合伙企业)以其所持有的坐落于谭家岭东路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出资设立称*电器,持有称*电器100%的股权,而后发行人拟平价受让宁波称*所持有的称*电器100%股权,使称*电器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从而实现通过称*电器间接拥有谭家岭东路9号的土地及房产的目的。
按照上述预想方案操作,根据财税〔2018〕57号和财税〔2018〕17号,买卖双方无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相较于发行人直接购买该等土地及房产,前述以土地房产出资而后平价转让称*电器股权的方式能够大幅降低交易税负成本。
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能作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称*电器设立时实际的股权结构调整为宁波称*持股99%,发行人持股1%。2020年6月11日,公司和宁波称*共同设立称*电器,拟通过“宁波称*以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作为对价出资成立称*电器,并由公司收购称*电器剩余99%的股权”的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称*电器的股权结构不满足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条件,宁波称*以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出资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因此发行人决定改为直接向宁波称*购买相关土地房产。鉴于公司和宁波称*未对称*电器实际出资,于2020年7月8日注销了宁波称*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能作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这就导致了很多需要100%控股才享受的优惠政策无法适用。
筹划个寂寞。哦,多么痛的领悟!
5.第五棍,禁止核定征收
按说上面几棍下来,乡长已经变成三胖子了,就不要照头再给一棒子了。但现实是“破屋再遭连夜雨,漏船又遇大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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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来了!
2021年10月,总书记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中强调:“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
一石激起千重浪,财政部、税务总局迅速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湖从此再无“吸星大法”。
五棍下去,一地鸡毛。有为青年黑化之后,并没有找到春天,反成为企业走向IPO之路的重重掣肘,从税筹“行业明灯”变成了连老罗都要退避三舍的“行业冥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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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愿历尽千帆,归来仍是少年
有缺点的战士依然是战士,犯错误的孩子依然是孩子。对于励志走向IPO的企业来说,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依然是有着重大作用的。我们需要做的是把它用在对的地方,让它成为它自己。
基于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与投资占比相分离的特性,其最重要的作用应该是——融资,而不是避税。
笔者将这种融资分成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
所谓内部融资,主要是IPO之前,对员工、亲属、关系方授予一定股权,随着相关部门对股权激励政策的不断完善,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无疑还是最好的员工持股平台方案。
所谓外部融资,主要是私募股权基金、创投企业等股权投资方,有限合伙仍然是既能实现融资又能拥有控制权的法宝。
风雨之后,归途如虹,愿合伙企业这个曾经的有为青年迷途知返,历尽千帆,归来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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