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大郑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大郑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9〕221号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大郑线项目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通地税发238号)收悉。经研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此次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大郑线甘旗卡至巴胡塔段增建二线自动闭塞工程七标段”设备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现将该工程使用的不作为设备,不允许在征收营业税时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项目按以下范围执行:
1、地线汇流箱;2、等电位汇流排;3、电流传感器;4、站内组合。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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