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例:某中药材公司被查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7/534_1680843335632.png?width=640&size=8033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东丰县盛达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被视为送达。
地址:辽源市龙山大街855号
电话:0437-503107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辽税稽罚告〔2023〕1号
东丰县盛达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21MA14TPRP5K):
对你(单位)(地址:东丰县那丹伯镇建国村六组)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金额8,879,016.54元,税额854,364.46元,含税金额9,733,381.00元。
2、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金额6,360,188.14元,税额1,001,811.86元,含税金额7,36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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