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7 12:01:11

重要调整!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7/806_1680840066579.gif?width=96&size=3425点蓝色字关注“晋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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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有调整!

晋城市有奖销售活动领导小组
发布
《关于调整晋城市有奖销售发票
抽奖活动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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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有奖销售发票抽奖活动自2022年10月开展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活动参与量逐月提升,极大地提振了市场消费活力,促进了消费增长。为了更好地引导广大消费者规范参加活动,从2023年4月起,对晋城市有奖发票规则作如下调整:


参加活动行业的调整
个人消费者购买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电信服务、保险服务、不动产等取得的发票,不属于发票抽奖活动范围。

参加活动发票金额的调整
可参与抽奖的单份发票消费金额由原来的20元以上(含20元)调整为50元以上(含50元,不含税金额)。提前预付款业务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无论金额多少均不属于发票抽奖活动范围。

参加活动发票票面信息要求的调整
参加抽奖的发票必须在“购买方名称”栏内填写真实姓名。如选择参加二次抽奖,在二次抽奖登记时必须录入与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的姓名及对应的身份证件号码。

中奖公告发布渠道的调整
从第6期(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开始,二次抽奖中奖发票公告发布渠道变更为太行日报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参加活动发票种类的调整
根据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进度,今后在晋城市范围内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也纳入有奖发票活动的抽奖范围。
晋城市有奖销售发票抽奖活动
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与参与
对于大家关心关注的问题
晋城市有奖销售活动领导小组
统一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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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款“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关规定,为确保个人消费者可以顺利参加我市有奖发票活动,避免他人冒用自己发票信息参加活动,请个人消费者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向销售方如实提供消费者真实姓名并准确填写到发票的“购买方名称”栏,其余个人信息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提供。但是需注意的是发票“购买方名称”填写为“个人”或与消费者本人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不予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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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具发票后,开票信息会在十分钟左右同步至抽奖系统,这时个人消费者就可以参加发票抽奖活动。如超过24小时仍无法参加抽奖的,请拨打0356-2306210进行咨询。

个人消费者应在消费当月开具发票,并在当月参加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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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个人消费者遇到不开具发票情形时,应先保存相关付款记录,同时按消费区域可在工作日时间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反映,主管税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反馈。

晋城市:0356—2306359
城 区:0356—2232200
泽州县:0356—2291488
高平市:0356—3260967
阳城县:0356—4296945
陵川县:0356—6207595
沁水县:0356—3256912
开发区:0356—228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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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分加油站使用的是“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受版式限制,发票上金额为含税金额,个人消费者可通过下面公式计算出不含税金额后填写至“发票金额”栏: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1+13%)例:“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上注明金额为100元,不含税金额应为100/(1+13%)=8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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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预收款销售方式且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为“预付款”、“预付卡”等性质字样的,因未发生实际销售行为,不属于有奖发票活动的参加范围,但实际发生消费时开具的发票可以参加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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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一笔消费应当开具一张发票,参加一次抽奖。晋城市有奖销售活动领导小组将加大参加抽奖活动情况的数据监控,如发现将一次消费恶意开具多张发票参加活动的,将取消其参加活动资格。同时对同一消费者同一时点在同一商户多次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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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个人消费后,应当由本人参与抽奖和兑奖。如中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兑奖的,可按代理有关规定处理。对冒用他人名称发票进行抽奖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抽兑奖资格。

来源 | 太行日报
编辑 | 彭圆圆
统筹 | 毕方佳
审核 | 张钊焕 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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