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9]7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发73号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7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研究同意,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黑财法税字7号文件所附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省级第二批)》中的68页“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同时废止。本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748号 1998年12月9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0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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