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6:3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11〕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内政字〔2011〕59号
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
你们《关于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的请示》(内地税字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我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由目前的5000元提高至100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专此批复。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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