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6:2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11〕4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内财税〔2011〕419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内政字〔2011〕59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至月营业额10000元。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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