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6: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4]10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10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与市局所得税二处沟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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