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5:53

黑地税发[1999]12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墓地销售暂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墓地销售暂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黑地税发128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墓地销售应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关于墓地销售应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殡葬服务”的具体范围。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殡葬服务”的具体范围没有统一明确以前,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墓地销售暂缓征收营业税。但过去对墓地销售已征或未征得营业税税款不再办理退补。黑地税发第50号文件同时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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