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5:4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2〕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公公司与呼铁局合作完成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公公司与呼铁局合作完成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2〕213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内蒙古海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铁路局合作完成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为发挥资产效能,内蒙古海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将所属海拉线、黄公线铁路委托呼和浩特铁路局进行运输管理,并向其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 8 1号)精神,对以上合作完成的铁路运输业务,内蒙古海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以扣除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后的实际营业收入为营业额,呼和浩特铁路局应以取得的委托管理费用等收入为营业额,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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