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公司将汽车作价29万作为副总经理的离职补偿金未进行税务处理被查
请各位进入本公众号首页点击右上角“…“,“置顶”公众号或者设为「 ★ 」,您的「 留言 」「点赞 」「 在看 」或者「 分享 」「 收藏 」很重要,疯狂税客将更加努力为您服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二稽 罚14 号
案件名称 湖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1.你单位少记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增值税37814.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90.72元,合计39705.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因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态度良好,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852.53元。2.你单位支付员工离职经济补偿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79.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因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态度良好,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339.68元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9年11月购入的机动车1辆, 2022年3月将该机动车作价290879.46元,作为一次性离职经济补偿过户给副总经理郭***,相关账务未处理,属于少计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造成了该公司少缴了以下税(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之规定,2022年3月少计销售收入290879.46元,调增销项税额37814.33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7814.33元(290879.46*13%)。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2022年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90.72元(增值税37814.33*5%)。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2022年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34.43元(增值税37814.33*3%)。
4.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第二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之规定,2022年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56.29元(增值税37814.33*2%)。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之规定,2022年3月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679.35元[(290879.46-2021年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72962.00*3倍)*10%-252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7
居民身份证号 422728********0012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向***
处罚结果 1.你单位少记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增值税37814.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90.72元,合计39705.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因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态度良好,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852.53元。2.你单位支付员工离职经济补偿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79.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因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态度良好,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339.68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站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