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4:3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传发〔1994〕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传发〔1994〕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自治区级、中央级外贸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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