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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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对于《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啦,接下来就由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下新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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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一
免征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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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二
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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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告的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若您符合该公告规定的减免条件,
但已经办理缴费的,
可以在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或者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柜台办理退费。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海沧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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