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看过来!4月1日起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扩围了!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360_1680589234551.png?width=900&size=283241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542_1680589234838.gif?width=466&size=6907
好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4月1日起将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
福建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中:
?离境港共3个,包括厦门海沧港区、厦门东渡港区;
?启运港和经停港共19个,包括厦门市厦门港。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912_1680589235018.gif?width=240&size=15778
厦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将进一步缩短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间,
节约资金成本,强化厦门港口竞争力,
助力打造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的
枢纽节点城市。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225_1680589235184.gif?width=240&size=72812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375_1680589235394.png?width=24&size=831
现在,让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启运港退税政策内容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213_1680589235551.png?width=400&size=20241
一、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二)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三)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如何办理
?
步骤一
出口企业向启运地海关(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向经停地海关)申请报关,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
步骤二
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为简化办理流程,现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四、不可办理的情形
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应补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后,海关又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294_1680589235722.png?width=900&size=174617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552_1680589235955.png?width=1080&size=124589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