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4:25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一字〔1994〕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税一字〔1994〕13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30号《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情况,请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前报送区局,以便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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