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4:17

黑地税发[2000]10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纳税地点请示》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纳税地点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107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绥地税发59号《关于农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地点的请示》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实行统一汇缴,应在贷款行为发生地就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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