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4-4 13:25:42

定了!4月征期延长!税局紧急通知!小型微利所得税2.5%→5%+个体户个税减半+印花税季报+残保金减免+工会经费继续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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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份征期截止到17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4月有以下几件大事,我们先来看一下吧:
(1)定了!4月征期截止到17日!
(2)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所得税负5%!
(3)本月印花税按季申报!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征至2027年底!
(5)个税汇缴无需预约!继续进行!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7)工会经费继续返还!延长至2024年底!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4月将到期!
01
定了!
4月征期截止到17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897_1680585936335.png?width=700&size=155021
税局明确:4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4月17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1)一般纳税人抄报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621_1680585936530.png?width=700&size=41010
(2)小规模纳税人抄报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561_1680585936689.png?width=700&size=50805
02
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所得税负5%!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226_1680585936890.png?width=700&size=111479
一、政策要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和税收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486_1680585937115.png?width=700&size=582403
三 、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和税收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141_1680585937531.png?width=700&size=952947
03
印花税按季申报!
按照新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不再有按月的计征方式啦!
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系统自动统一调整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印花税按次申报不需要做税种认定,直接登录申报即可。
大家可以登录进电子税务局自行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937_1680585937891.png?width=700&size=193936
具体申报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财产和行为税”,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就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选项啦。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217_1680585938087.png?width=700&size=91118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413_1680585938310.png?width=700&size=127567
若纳税人没有进行印花税核定,就需要“按次申报”了,但是“按次申报”可能会遗漏忘记申报,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期限变更,将“按次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当然啦,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具体需要小伙伴们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哦!
附:印花税最新申报流程操作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628_1680585938469.png?width=700&size=115374
一、政策要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残保金必懂的5个知识点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767_1680585938772.png?width=700&size=1461634
05
个税汇缴无需预约!
继续进行!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649_1680585939140.png?width=700&size=74946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哪些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774_1680585939298.png?width=700&size=383172
三、哪些费用可以在汇缴期间补充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以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
(4)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上限12000元/年)。
温馨提示: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四、手机端如何办理个税汇缴?
(1)打开个税App,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2022年度】。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790_1680585939526.png?width=700&size=415337
(2)纳税人需要核对当年“综合所得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并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2021年未及时添加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汇算清缴时选择一次性扣除。
(3)纳税人核对无误后,选择提交,根据汇算结果,【补税】或【退税】。
0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758_1680585939987.png?width=700&size=116140
一、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831_1680585940181.png?width=700&size=130977
二、可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966_1680585940417.png?width=700&size=457164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与备案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732_1680585940673.png?width=700&size=667094
07
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延长至2024年底!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915_1680585940980.png?width=700&size=89070
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3年1月4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可向所属上级工会申请返还经费。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327_1680585941137.png?width=700&size=46372
工会经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我们来举例说明一下:
企业当月工资总额10万,计提工会经费2000元,假设:
①已成立工会组织,则工会经费中的40%共800元向上级工会缴纳,60%1200元划拨至公司工会;
②未成立工会组织,则工会经费100%向上级工会缴纳;
会计分录如下: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325_1680585941278.png?width=700&size=108283
08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部分缓缴税费4月将到期!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491_1680585941445.png?width=700&size=155525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4/784_1680585941613.png?width=700&size=171556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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