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3:2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4〕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4〕1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国税发231号)转发给你们,该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8月16日以内税外字470号文件转发各地。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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