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1:01:4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5〕4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5〕442号
内蒙税务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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