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704_1680291614383.gif?width=900&size=1025350支持新型农业经营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147_1680291614610.png?width=526&size=134483
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777_1680291614795.png?width=714&size=80906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享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466_1680291614978.png?width=716&size=4295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445_1680291615277.png?width=714&size=80906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享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207_1680291615553.png?width=716&size=4295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466_1680291615845.png?width=714&size=80906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享受条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150_1680291616012.png?width=716&size=4295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126_1680291616325.png?width=714&size=80906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享受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163_1680291616497.png?width=716&size=4295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895_1680291616745.png?width=714&size=80906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享受条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715_1680291616945.png?width=716&size=4295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830_1680291617182.png?width=714&size=80906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享受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561_1680291617246.png?width=716&size=42950
来源:北京延庆税务
推荐阅读
?一文了解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一文了解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续)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1/634_1680291617422.jpg?width=750&size=68568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