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3-31 18:10:09

@财务人员,备注栏上的这些情形将影响发票入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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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小编发现个别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了“神操作”(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不规范),这些“神操作”将影响到发票能否入账进行抵扣。

小编要提醒大家,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要这样填写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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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货物运输服务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特殊业务除外),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02
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31/256_1680257408943.png?width=1&size=142

03 销售、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注: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4 差额征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结算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税务大讲堂、国家税务总局。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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