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即问即答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31/295_1680246643361.gif?width=640&size=2642253一、谁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答: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属于总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应由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总部、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缴税关系分别由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四、怎么确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呢?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5月份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核算出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申报数据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不符的,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举例说明:某单位在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中,全年安置了一名肢体二级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九月份新聘用了两名听力四级的残疾人职工(对工作不满1年的,应先将实际工作月份数折算成年,再乘以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申报后核算人数为1×2+4÷12×2=2.67人(保留两位小数)
五、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于6月—11月(当月15日前)向本单位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