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55:5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1997〕2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7〕29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地必须根据附表所确定的内蒙地区的审核配置的审核标准严格审核1997年度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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