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3-31 11:51:12

【20230331 每日一税】经典:代持股还原,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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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每日一税】
经典:代持股还原,不缴个人所得税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6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06月06日,慕思股份发布招股说明书,披露股权代持还原,未向詹善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缴个人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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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6月06日,慕思股份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股权代持还原,未向詹善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缴个人所得税。详情如下:
慕思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暨股权代持还原
(1)具体情况
2011 年 11 月 28 日,公司股东詹善平与林集永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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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慕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同意股东詹善平将其持有的公司 50%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以 1,0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集永,林集永并未实际支付对价。2011年12月27日,慕思有限领取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9639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慕思有限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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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代持与代持还原原因
本次股权转让实质系詹善平为林集永代持的股权还原至林集永本人。2021年3月,詹善平和林集永出具了《确认函》确认:慕思有限2007年4月设立时 詹善平出资的100.00万元和慕思有限2011年 6 月第一次增资时詹善平出资的900.00 万元实际均为林集永提供,詹善平系受林集永委托代为出资并持有公司 股权,林集永享有慕思有限的所有股东权益。
为还原真实的持股关系,詹善平将所持慕思有限1,000.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50.00%)转让给林集永,林集永并未实际支付给詹善平相应的款项;詹善平确认不再持有慕思有限股权,对该部分股权不会主张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次股权代持还原后,慕思有限的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及股权代持情况履行了全面的核查程序。经查阅慕思有限2007年4月设立、2011年6月增资及2011年12月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项证明文件,并访谈王炳坤、林集永与詹善平,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2007 年 4 月慕思有限设立时,林集永因精力有限,故委托詹善平(未在发行人处工作或任职)代为持有慕思有限股权。慕思有限设立时的100万元以及2011年6月第一次增资的900万元出资均来源于林集永。王炳坤知晓该等代持关系的存在,对代持关系无异议。2011 年11月,詹善平将持有慕思有限 50%的股权(对应 1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集永,该股权转让行为实质上为股权代持还原,林集永并未向詹善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亦不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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